第32章 哥白让你们半个月证据搜集时间都不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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次日,10月17,上午。
市中院知识产权庭。
前几天才刚刚摘掉“助理审判员”前面“助理”二字的潘筱婷,总算要迎来她人生中第一个独任制的案子。
虽然她目前需要主持的,只是一个庭前调解,这让她原本期待满满的成就感,稍稍打了点折。
她是最后一届全面包分配的大学生,95级入学、99年毕业于魔都的华政,分配到方舟市中院,一年书记员,两年助理审判员。
今年是国家第一年把“律师执业资格考试”改制为“司法考试”,理论上从此之后所有的法官、检察官们也要通过考试才能上岗。
她还算争气,上个月一把就过了,成绩出来后,庭长也顺势帮她把“助理”的帽子摘了。
(注:实际上到2010年,圈内还有些历史遗留的法官没能考过,主要在偏远地区。沿海基本上06/07就全过了,不过的也都转岗了。02年以前,法官是不用考试的,只有律师要考)
这是时代的一个缩影,从此之后,国内法院系统女性比例会越来越高。也不得不承认,女性在文科背题考试方面确实有优势。
此刻,潘筱婷在休息室里审阅相关卷宗、做着调解前的最后准备。
一个稍年轻些的同事,踩着平跟鞋快步走进来,把抱着的几页补充卷宗摆在案头,顺便闲聊起来:
“潘姐,今天下午的案子是不是很容易啊?我看好像是个在校大学生、起诉一家厨房家电企业及其研发人员专利侵权,怎么涉案标的那么小,才几千块钱,索赔额更是才几百。”
潘筱婷叹道:“确实挺没劲的,就当温故知新了。不过小秦你也别松懈,好好做记录,最后调解书里都会用到的。”
“好的,你就放心吧。”
被称作小秦的妹子名叫秦暖,是小潘筱婷两届的学妹,去年刚来。就因为差了两届,包分配没了,未来前途可能会差不少。秦暖入职时是书记员,不过法考的话,连转助理审都转不了。
见秦暖应承的态度很不错,潘筱婷也就顺便多给她解说几句:
“这次的案子之所以金额没劲,是因为专利侵权案,你得指出具体侵害了多少利益、多大规模才行。需要被告‘以生产经营为目的,实际实施了具体的侵权行为’。
但这个原告人提供的材料,主要只显示被告有可能利用了之前的合作关系取得的信息、试图研发申请一项与原告重合的专利、然后被驳回了,但也仅此而已。
生产呢?销售呢?对方在没有拿到授权之前,并没有冒进实际规模生产销售,这怎么定侵权损害呢?我觉得原告捞不到什么好处。”
潘筱婷凭借她接触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三年的经验,做出了一个很专业的判断。
没办法,谁让作为顾辙对手的童双庆,一开始就只是想剽窃一把刷个专利,都没想把这个东西实际投入生产,公司也没决策把这个可有可无的技术商业化呢。
这方面,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有个最大的区别,刑事诉讼讲究的是“主客观相统一”,也就是刑法比较重视主观的动机恶性,只要实施了行为,未遂的案子也可能判刑。
而民事诉讼是没有“未遂”概念的,尤其是商事案件,对方想侵你权,想得再好,也做了一切准备工作,但临门一脚都还没踢出来、没侵出什么损害,那有什么可告的?
秦暖听了学姐的分析后,总算明白关键所在了,但随后又生出一个疑问:“既然被告企业根本没有规模生产销售行为,原告的起诉书怎么被立案成功的?”
潘筱婷摇头叹息:“怎么说呢,这个原告确实是锱铢必较很会抠:这个案子被告企业虽然没有‘销售’的行为,甚至都无法证明有‘销售’的计划,但确实是极少量‘生产’了样品,哪怕是堆在仓库里,那也可以按涉案库存来定侵害规模。
估计是那家被告公司内部的研发管理制度弄巧成拙了吧,估计是研发打样,还不知怎么被那个叫顾辙的原告取证到了,他就以此为侵权标的确定的起诉金额——当然,也可能取证不充分,这得开庭后才知道了。
所以案值才那么一丁点,真不知道怎么想的。估计现在年轻人法律意识都变强了吧,不蒸馒头争口气。
估计他也是自己起诉的,律师都请不起。否则要是有个老手律师指点,估计会让他先放水养鱼、等侵害结果明显一点、涉案金额大了之后才收网。
但我觉得原告能把被告企业拖下水的可能性几乎没有,就算他占理,最多就是拿着几百块钱走人。被告抗辩涉案研发人员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的话,原告应该没有证据攀咬的。
还有,你应该也知道,最高院联合司fa部上个月26号刚刚出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,如今刚好是热议期,各级都挺重视调解率的,
我们要是能庭前调解了,庭长那边也好看。毕竟这个规定才刚执行了十几个工作日呢,我们这案子可能是全院第一个规定下发后调成的知识产权侵权案。”
秦暖听得很认真,这些分析经验对她明年参加法考很有用。
一会儿的案子一定要全程好好观察,看看那个大学生能创造出什么奇迹来不成。
时间很快就到了,秦暖先来到调解室,确认了原被告双方的身份,最后再请潘筱婷入席。
(注:民诉法上的理论流程一贯都是这样的,书记员先入庭,确认过情况后由书记员请审判长入席,调解没规定,但一般沿用庭审的架子。
最近几年因为都改录制视频审判了,新律师或者网上看庭审视频的,应该都看不到书记员了,被摄像头取代了,现在一上来就直接审判长坐中间。)
原被告双方都没有请专业律师代理,原告方就顾辙自己一个人来的,
被告方理论上童双庆是要出席的,因为他是共同被告之一,然后公司也得派个代表。
但实际上公司也没让他出席,只是让研发部的负责人陈清风作为公司代表出席了,然后又派了一个法务部的员工,名叫冯芸。
童双庆的意见,到时候就由冯芸代为陈述了,当然授权书委托书这些文件肯定都是全的。
公司也是考虑到这案子涉案金额实在太低,如果请律师的话,律师费都起码比赔款请求额高几十倍,太划不来了。
公司的态度就一个:要赔钱就让童双庆直接赔,把事儿了了,但必须是童双庆的名义,别来攀咬公司就行,不承认是职务行为。
甚至事后公司私下里给童双庆钱补上都行,别过明路,就是想要个面子。
在双方这样的心态下,调解工作的进展,果然如潘筱婷此前的预料那样:
其他旁枝末节问题,双方都很快达成共识、直接过掉了,最后就聚焦在“童双庆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、是否是被告公司有组织有预谋的、被告公司是否应该连带承担责任”上。
甚至连书记员秦暖记着记着,都产生了一丝错觉:“这个原告不会是来碰瓷的吧?他好像什么实质利益都不在乎,只在乎往被告公司身上泼脏水、拉下水,莫非是竞争对手派来的?
但这个案子也不可能社会影响很大啊,也不会引来媒体报道啊,媒体也不允许报道尚未审结的案件才对啊。”
一番调解之后,看起来调解是不成了。最后阶段,顾辙说道:
“尊敬的审判长,我有证据可以证明对方就是有组织有预谋的职务行为,既然被告方不肯承认这一点,我希望向对方展示相关证据。”
潘筱婷揉了揉太阳穴,眉头一皱:“请原告注意诉讼流程:质证是庭审时的程序,如果确认要开庭审理,庭前还会安排证据交换环节。
今天的调解目标是确认你们有没有可能在这些环节之前,就达成一致。”
顾辙微微一笑:“感谢审判长的提醒,那么,我希望结束目前阶段的调解,先向对方出示我的证据。”
潘筱婷:“你不需要等通知让双方都有时间搜集证据么?希望原告注意一点:今天传票通知的内容,只是庭前调解,或许你已经着手搜集了证据,但对方可能还没有。
所以无论你是否今天就要求出示证据,本庭都会给对方预留充足时间搜集证据、以及交换证据后的寻找反证、组织材料的时间。
所以,我不得不提醒你,你坚持今天出示证据的话,只会让你处在‘提前暴露己方证据’的不利环境下,原告你还要坚持这么做么?”
潘筱婷这段话,不懂民诉法的人可能不太看得懂,民事诉讼中,如果最初的证据交换前初调不成,还是要再发第二次传票交换证据的,交换证据后还要再过一段时间才会第一次正式开庭审理。
所以,一个人会在法庭上拿出什么证据,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让你搞“证据突袭”的,都是开庭前对方就已经知道你会拿出什么证据了。
那种突然偷袭的剧情,只会出现在周星驰搞笑电影或者港片小白律政剧里。
今天这个案子,潘筱婷原本的计划是:初调不成,那就通知15天后交换证据,交换后再给双方15天的时间准备如何反驳对方交换的证据,然后再开庭。
顾辙现在就给对方看证据,只会导致一个结果:对方会提前30天就知道顾辙会呈交什么证据,而顾辙依然只会提前15天时间知道对方要提交什么证据。
换言之,顾辙会白送对方多15天的时间差来准备、研究他。这就相当于一场比赛,你觉得自己优势非常大,放任对方多研究你半个月、到了上场的时候照样能吊打。
作为审判长,潘筱婷必须提醒他这么做的法律后果、可能承担的不利情况。如果他依然坚持,那也就由他。
权利可以放弃,义务必须履行嘛。
顾辙毫不犹豫地表示:“我已经充分了解自己在证据交换和质证环节的诉讼权利义务,我仍然坚持在初调结束后,立刻出示我方重要证据。”
哥白让你们15天准备时间!
次日,10月17,上午。
市中院知识产权庭。
前几天才刚刚摘掉“助理审判员”前面“助理”二字的潘筱婷,总算要迎来她人生中第一个独任制的案子。
虽然她目前需要主持的,只是一个庭前调解,这让她原本期待满满的成就感,稍稍打了点折。
她是最后一届全面包分配的大学生,95级入学、99年毕业于魔都的华政,分配到方舟市中院,一年书记员,两年助理审判员。
今年是国家第一年把“律师执业资格考试”改制为“司法考试”,理论上从此之后所有的法官、检察官们也要通过考试才能上岗。
她还算争气,上个月一把就过了,成绩出来后,庭长也顺势帮她把“助理”的帽子摘了。
(注:实际上到2010年,圈内还有些历史遗留的法官没能考过,主要在偏远地区。沿海基本上06/07就全过了,不过的也都转岗了。02年以前,法官是不用考试的,只有律师要考)
这是时代的一个缩影,从此之后,国内法院系统女性比例会越来越高。也不得不承认,女性在文科背题考试方面确实有优势。
此刻,潘筱婷在休息室里审阅相关卷宗、做着调解前的最后准备。
一个稍年轻些的同事,踩着平跟鞋快步走进来,把抱着的几页补充卷宗摆在案头,顺便闲聊起来:
“潘姐,今天下午的案子是不是很容易啊?我看好像是个在校大学生、起诉一家厨房家电企业及其研发人员专利侵权,怎么涉案标的那么小,才几千块钱,索赔额更是才几百。”
潘筱婷叹道:“确实挺没劲的,就当温故知新了。不过小秦你也别松懈,好好做记录,最后调解书里都会用到的。”
“好的,你就放心吧。”
被称作小秦的妹子名叫秦暖,是小潘筱婷两届的学妹,去年刚来。就因为差了两届,包分配没了,未来前途可能会差不少。秦暖入职时是书记员,不过法考的话,连转助理审都转不了。
见秦暖应承的态度很不错,潘筱婷也就顺便多给她解说几句:
“这次的案子之所以金额没劲,是因为专利侵权案,你得指出具体侵害了多少利益、多大规模才行。需要被告‘以生产经营为目的,实际实施了具体的侵权行为’。
但这个原告人提供的材料,主要只显示被告有可能利用了之前的合作关系取得的信息、试图研发申请一项与原告重合的专利、然后被驳回了,但也仅此而已。
生产呢?销售呢?对方在没有拿到授权之前,并没有冒进实际规模生产销售,这怎么定侵权损害呢?我觉得原告捞不到什么好处。”
潘筱婷凭借她接触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三年的经验,做出了一个很专业的判断。
没办法,谁让作为顾辙对手的童双庆,一开始就只是想剽窃一把刷个专利,都没想把这个东西实际投入生产,公司也没决策把这个可有可无的技术商业化呢。
这方面,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有个最大的区别,刑事诉讼讲究的是“主客观相统一”,也就是刑法比较重视主观的动机恶性,只要实施了行为,未遂的案子也可能判刑。
而民事诉讼是没有“未遂”概念的,尤其是商事案件,对方想侵你权,想得再好,也做了一切准备工作,但临门一脚都还没踢出来、没侵出什么损害,那有什么可告的?
秦暖听了学姐的分析后,总算明白关键所在了,但随后又生出一个疑问:“既然被告企业根本没有规模生产销售行为,原告的起诉书怎么被立案成功的?”
潘筱婷摇头叹息:“怎么说呢,这个原告确实是锱铢必较很会抠:这个案子被告企业虽然没有‘销售’的行为,甚至都无法证明有‘销售’的计划,但确实是极少量‘生产’了样品,哪怕是堆在仓库里,那也可以按涉案库存来定侵害规模。
估计是那家被告公司内部的研发管理制度弄巧成拙了吧,估计是研发打样,还不知怎么被那个叫顾辙的原告取证到了,他就以此为侵权标的确定的起诉金额——当然,也可能取证不充分,这得开庭后才知道了。
所以案值才那么一丁点,真不知道怎么想的。估计现在年轻人法律意识都变强了吧,不蒸馒头争口气。
估计他也是自己起诉的,律师都请不起。否则要是有个老手律师指点,估计会让他先放水养鱼、等侵害结果明显一点、涉案金额大了之后才收网。
但我觉得原告能把被告企业拖下水的可能性几乎没有,就算他占理,最多就是拿着几百块钱走人。被告抗辩涉案研发人员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的话,原告应该没有证据攀咬的。
还有,你应该也知道,最高院联合司fa部上个月26号刚刚出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,如今刚好是热议期,各级都挺重视调解率的,
我们要是能庭前调解了,庭长那边也好看。毕竟这个规定才刚执行了十几个工作日呢,我们这案子可能是全院第一个规定下发后调成的知识产权侵权案。”
秦暖听得很认真,这些分析经验对她明年参加法考很有用。
一会儿的案子一定要全程好好观察,看看那个大学生能创造出什么奇迹来不成。
时间很快就到了,秦暖先来到调解室,确认了原被告双方的身份,最后再请潘筱婷入席。
(注:民诉法上的理论流程一贯都是这样的,书记员先入庭,确认过情况后由书记员请审判长入席,调解没规定,但一般沿用庭审的架子。
最近几年因为都改录制视频审判了,新律师或者网上看庭审视频的,应该都看不到书记员了,被摄像头取代了,现在一上来就直接审判长坐中间。)
原被告双方都没有请专业律师代理,原告方就顾辙自己一个人来的,
被告方理论上童双庆是要出席的,因为他是共同被告之一,然后公司也得派个代表。
但实际上公司也没让他出席,只是让研发部的负责人陈清风作为公司代表出席了,然后又派了一个法务部的员工,名叫冯芸。
童双庆的意见,到时候就由冯芸代为陈述了,当然授权书委托书这些文件肯定都是全的。
公司也是考虑到这案子涉案金额实在太低,如果请律师的话,律师费都起码比赔款请求额高几十倍,太划不来了。
公司的态度就一个:要赔钱就让童双庆直接赔,把事儿了了,但必须是童双庆的名义,别来攀咬公司就行,不承认是职务行为。
甚至事后公司私下里给童双庆钱补上都行,别过明路,就是想要个面子。
在双方这样的心态下,调解工作的进展,果然如潘筱婷此前的预料那样:
其他旁枝末节问题,双方都很快达成共识、直接过掉了,最后就聚焦在“童双庆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、是否是被告公司有组织有预谋的、被告公司是否应该连带承担责任”上。
甚至连书记员秦暖记着记着,都产生了一丝错觉:“这个原告不会是来碰瓷的吧?他好像什么实质利益都不在乎,只在乎往被告公司身上泼脏水、拉下水,莫非是竞争对手派来的?
但这个案子也不可能社会影响很大啊,也不会引来媒体报道啊,媒体也不允许报道尚未审结的案件才对啊。”
一番调解之后,看起来调解是不成了。最后阶段,顾辙说道:
“尊敬的审判长,我有证据可以证明对方就是有组织有预谋的职务行为,既然被告方不肯承认这一点,我希望向对方展示相关证据。”
潘筱婷揉了揉太阳穴,眉头一皱:“请原告注意诉讼流程:质证是庭审时的程序,如果确认要开庭审理,庭前还会安排证据交换环节。
今天的调解目标是确认你们有没有可能在这些环节之前,就达成一致。”
顾辙微微一笑:“感谢审判长的提醒,那么,我希望结束目前阶段的调解,先向对方出示我的证据。”
潘筱婷:“你不需要等通知让双方都有时间搜集证据么?希望原告注意一点:今天传票通知的内容,只是庭前调解,或许你已经着手搜集了证据,但对方可能还没有。
所以无论你是否今天就要求出示证据,本庭都会给对方预留充足时间搜集证据、以及交换证据后的寻找反证、组织材料的时间。
所以,我不得不提醒你,你坚持今天出示证据的话,只会让你处在‘提前暴露己方证据’的不利环境下,原告你还要坚持这么做么?”
潘筱婷这段话,不懂民诉法的人可能不太看得懂,民事诉讼中,如果最初的证据交换前初调不成,还是要再发第二次传票交换证据的,交换证据后还要再过一段时间才会第一次正式开庭审理。
所以,一个人会在法庭上拿出什么证据,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让你搞“证据突袭”的,都是开庭前对方就已经知道你会拿出什么证据了。
那种突然偷袭的剧情,只会出现在周星驰搞笑电影或者港片小白律政剧里。
今天这个案子,潘筱婷原本的计划是:初调不成,那就通知15天后交换证据,交换后再给双方15天的时间准备如何反驳对方交换的证据,然后再开庭。
顾辙现在就给对方看证据,只会导致一个结果:对方会提前30天就知道顾辙会呈交什么证据,而顾辙依然只会提前15天时间知道对方要提交什么证据。
换言之,顾辙会白送对方多15天的时间差来准备、研究他。这就相当于一场比赛,你觉得自己优势非常大,放任对方多研究你半个月、到了上场的时候照样能吊打。
作为审判长,潘筱婷必须提醒他这么做的法律后果、可能承担的不利情况。如果他依然坚持,那也就由他。
权利可以放弃,义务必须履行嘛。
顾辙毫不犹豫地表示:“我已经充分了解自己在证据交换和质证环节的诉讼权利义务,我仍然坚持在初调结束后,立刻出示我方重要证据。”
哥白让你们15天准备时间!